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资源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

[1] [2] [3] [4] [5] [6]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