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
商家
|
企业
|
房产
|
图库
|
真情交友
|
网友相册
|
建站通
|
分类广告
|
企业服务
|
免费空间
快讯
|
美食
|
开店
|
时尚
|
文学
|
笑话大全
|
动漫天地
|
同学录
|
网上商城
|
网络学院
|
申请邮箱
博客
|
人才
|
生活
|
法律
|
健康
|
文化频道
|
你问我答
|
留言板
|
二手市场
|
商业办公
|
邮箱登陆
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资源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马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来源:
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6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河南、湖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业部、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同意建立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黑龙江五大连池、洪河,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湖南张家界大鲵,四川小金四姑娘山、攀枝花苏铁等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等7处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我国濒危物种资源和地质遗迹,维护该地区生态平衡,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相关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建议投诉
┊
友情链接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