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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又是发展农牧业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森林资源少,与国民经济发展很不适应。为了大力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但是,近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煽动无政府主义,肆意践踏林业政策法令,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国有山林被非法侵占、砍伐。 不少单位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和木竹制品。 相当多的地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有些林业部门不 爱惜森林资源,浪费木材。森林火灾严重,烧毁大量林木。目前,不少地方破坏森林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破坏森林就是破坏农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 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所有权。国有林统一由国家林业单位经营,集体林由社队经营。 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或非林业单位, 不准将集体林划归个人。任何其他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农牧场、社队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砍伐国有林木。已经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抢砍盗伐林木和抢劫木材的,要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对山林权属纠纷,各级革命委员会应组织政法、民政、林业等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抓紧解决。在山林权属未定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乘机砍伐森林。对挑动山林纠纷的坏人,要严加惩处。 二、 严禁乱砍滥伐,以木易物,搞非法协作。非林业单位不准擅自进入林区采伐和收购木材。林区县所需要的木材,要经过省、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在计划外向国营林业单位和社队下达木材生产任务,更不准在国营林业单位的经营区内建立采伐点,已经建立的必须立即停止采伐,限期撤出。 三、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粉碎“四人帮”以后仍然继续毁林的,限期由毁林单位还林。今后,对于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的, 要追究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要严加保护。国家规定保护的珍贵动物和珍贵树木,禁止猎捕和砍伐。 四、 加强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贩运木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运输木材、竹子和木竹制品、半成品出县、出省的,必须有县、省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五、 健全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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