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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四年四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发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经委)协助管理。   (一)国家经委的职责任务是:   1.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2.制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审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审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批测试、检验单位;   5.规定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6.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单;   7.仲裁有关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二)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监督工作。   (三)地方经委协助国家经委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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