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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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