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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此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共有二十五条内容。规定中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根据这个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这个规定指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这个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全文)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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