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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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