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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之间的转接点。包括:   (一) 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站;   (二) 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延伸终端站;   (三) 国际卫星通信系统设在我国的关口站、地球站等;   (四) 其他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相互链接的转接点。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业务网络与国际通信业务网络之间的业务转接点。包括:   (一) 电话业务网国际交换局(含国际电话业务网信令转接点);   (二) 帧中继、数字数据网(DDN)、ATM业务网国际交换局;   (三) 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路由器;   (四) 其他国内通信业务网与国际通信业务网之间的业务转接点。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是指利用国内交换机与境外接壤地区的通信网络开通的国际直达电路。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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