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信息产业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技术方案;   (三)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可利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本规定附件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3)
  •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2)
  •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1)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