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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邮政产品质量,加强邮政产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产品是指邮政部门运用通信手段,把用户交寄的邮件等实现空间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邮政处理设备和用品用具。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邮政通信质量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邮政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邮政产品,国家邮政局可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审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细则。   审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具体负责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承担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国家邮政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9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邮政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抽样方法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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