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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处理设备和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设置局质检机构,承担产品鉴定、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仲裁及市场管理等检验工作。   第三条 局质检机构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取得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条件和资格,经局审查认可,在其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局质检机构应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满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归口管理局质检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局质检机构管理办法;   (2)审批局质检机构,对局质检机构组织审查认可技术考评,授权质检业务,并进行监管和检查;   (3)协调、制定国家和部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审查、发布邮政处理设备、邮政用品用具的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   (5)协调审核局质检机构收费标准;   (6) 审批局质检机构用于实验室建设、改造费用;审批自制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费用;核拨测试仪器仪表购置专项费用;   (7) 处理质检工作中的重大质量争议和申诉。   第六条 局质检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级干部的任免应征求局计划财务部的意见,并报局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 “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 负责局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工作。   考核合格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认可证书,允许使用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第八条 凡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建立了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的单位,均可申请计量认证。   第九条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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