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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一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四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六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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