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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1日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是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责令关闭网站、责令关闭营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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