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文物文史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 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下列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 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 纪念建筑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

[1] [2] [3] [4] [5]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