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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技术壁垒有关协议执行状况分析
【分类】 WTO多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旨在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有关协议的实际执状况分析
虽然世贸组织制定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建立一套可用来消除技术壁垒的强有力的机制和措施,也没有制定一套可行的能成功使用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技术壁垒实际上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并成为了诱发国际贸易争端的动因之一。另外世贸组织虽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该机制只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运作,远没达到有效解决争端的要求,因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要求,若一国不愿修改其法律、法规来贯彻裁决,那么该国的贸易伙伴就可依法在其它领域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而已。事实上,即使在已有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就已经隐藏了许多条款规定的局限性,如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虽然规定各缔约方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只能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且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并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而且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也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又比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尽管规定各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用或实施限制性的措施,但又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例外,意即允许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同样,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生效后对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包括条款的透明性)的第三年审议中也指出:虽然没有对上述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的必要,但是该协议在实施和执行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如根据“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本协议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有1/3的成员方履行了此项义务;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个标准机构中只有26个成员方的28个标准化机构通告接受“协议”附件三:《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则的标准化机构也才达到63个,仅分别来自46个成员方,这对于拥有如此众多成员的世贸组织来说,显然不尽人意,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所强化了的通报义务,实际中也没有得到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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