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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标题】 WTO之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分类】 WTO多边协议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各成员,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望进一步实现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目标;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作出贡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及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兹达成协定如下:     ◆总则     1.1 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一般术语,其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及国际标准化团体所采用的定义,并考虑其上下文以及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     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其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以附件1为准。     1.3 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皆应符合本协定规定。     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拟订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但是要根据其涉及的范围列入政府采购协议。     1.5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签约方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决议附件A定义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1.6 本协定所涉及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修正案及对法规或产品范围的补充规定,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技术法规和标准     2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关于中央政府机构:     2.1 各缔约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2     各缔约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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