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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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