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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发<1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对一九八一年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涉外人员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外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坚决执行《涉外人员守则》,要求他们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克服各种不良倾向,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                  涉外人员守则               (一九九二年二月修订)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种族歧视。  七、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八、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九、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十、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内部文件,不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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