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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办发〔1999〕82号 1999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年9月13日)   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建国初,已开始发展广播网络。80代初,开始发展有线电视。90年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现已建成有线电视传输网约225万公里。1992年以来,有线电视每年以新增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至1998年12月,全国有线电视用户已达7700多万,列世界第一位。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现就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重复建设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和广播电视部门可以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网的指标精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分配网中的入户部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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