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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3 号   现发布《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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