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外国法律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名称】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题注】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二五号法律)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施行 一九六○年四月一日(一九五九年第一二六号法律)修改 一九六二年第一四○号法律、第一六一号法律;一九六四年第一四八号法律;一九七○年第九十 一号法律;一九七一年第九十六号法律;一九七五年第四十六号法律;一九七八年第二十七号法 律、第三十号法律;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五号法律。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图案设计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图案设计的创作,以利于产业的发展。 (定义) 第二条 (1)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是指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能使人通过视觉引起美感者。 (2)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是指业经注册的图案设计专利。 (3)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属于图案设计的物品及其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者进口的行为。 【章名】 第二章 图案设计的注册及其申请 (图案设计注册的要件) 第三条 (1)创作出能供工业上利用的图案设计者,除下列图案设计外,其图案设计可以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一、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为众所周知的图案设计; 二、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在出版的刊物上登载过的图案设计; 三、类似前两项所列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 (2)在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只要是具有这方面一般知识的人,就能按照日本国内众所熟悉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基于它们相结合的工艺设计轻而易举地作出这种图案设计时,则该图案设计(前款各项所列者除外),虽有前款的规定,仍不能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丧失图案设计新颖性的例外) 第四条 (1)违反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意愿,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该图案设计应视为符合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图案设计。 (2)起因于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行为,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修改中日航空运输协定附件的换文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