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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商标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名称】 联邦德国商标法 【题注】 (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文本,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最后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保护的要件〕 (一)任何人欲在其营业中使用一种商标,以区别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可以申请将该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中注册。 (二)在商品和服务相近似的范围内,关于商标和商品外部标志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服务标志。 第二条 〔申请的要求〕 (一)商标注册簿由专利局管理。申请商标注册以书面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应附具使用商标的企业名称、标记、使用此种商标的商品清单、此种商标的清晰的复制件;必要时,并附上对商标的说明。 (二)联邦司法部长可就申请的其他要求颁布法令规定,也可以颁布法令将此权授予专利局局长。 (三)每申请注册一种商标,应缴纳申请费;对于所附分类表中请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每类或每小类,应依收费表缴纳分类费。如未缴费,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如不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其注册申请视为撤回。 (四)申请经撤回或注册申请被驳回时,退回收费表所定的款额。 (五)联邦司法部长得以法令修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 第三条 〔商标注册簿〕 (一)商标注册簿应记载下列诸项: (1)申请注册的日期; (2)依第二条第(一)款,申请时应附的文件; (3)商标所有人的姓名和住址,如有代理人时其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所有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和住址的变更; (4)保护期的续展; (5)商标注册的日期。 (二)任何人均能查阅商标注册簿。任何人如能释明他对商标有合法利益,专利局可以依其申请准许其查阅有关文件。 (三)每件商标的注册和注销由专利局在其定期出版的表册内予以公布(《商标公报》)。 第四条 〔禁止使用的标记〕 (一)普通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二)以下各种标记不能注册: (1)缺乏识别力的标记,或者完全由数目、字母组成的,或者只是由关于商品的种类、产期和产地、性质、用途、价目、数量或重量的词语组成的标记; (2)包含有任何国家的纹章、国旗和其他标志,或地区性纹章、在本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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