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外国法律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德国支票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名称】 德国支票法 【题注】 (1933年8月14日) 【章名】 本法提要 第一章 支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二章 转让(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支票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提示和付款(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划线支票和转帐支票(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第七章 一式多本支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更改(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时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章 补充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十二章 法律有效范围(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 【章名】 第一章 支票的开立和形式 第一条 (内容) 支票包括下列内容: 一、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支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支票同样的文字。 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三、付款人的姓名。 四、付款地。 五、出票日及地点。 六、出票人签名。 第二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支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1)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写在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被视为是付款地; (2)付款人姓名旁指明数处地点,则支票应在被指明的第一个地点付款。 三、如无此类记载和任何其他记载,则支票应在付款人的总公司所在地付款。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支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三条 (付款人) 一、支票只准在出票人有存款的银行付款,且应遵循出票人有权开立支票支用存款的明示或默示的约定。 二、但不遵守此项规定不影响作为票据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不准承兑) 一、不得承兑支票。 二、写在支票上的承兑说明视为无记载。 第五条 (受款人) 一、支票得指定支付给: 某人,附或不附明确批语或其指定人; 某人,附批语“不得付指定人”或附一个具有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 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1)
  • 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2)
  • 支票统一法公约
  • 支票法统一规则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