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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票据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名称】 德国票据法 【题注】 (1933年6月21日) 【章名】 本法提要 第一章 汇票(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至第十条) 第二节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第三节 承兑(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节 汇票的担保(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五节 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六节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七节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八节 参加担保(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 一、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参加承兑(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参加付款(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 一、一式多本汇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二、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十节 更改(第六十九条) 第十一节 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 本票(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 第三章 补充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第一节 拒绝证书(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 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八十九条) 第三节 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第九十条) 第四章 法律有效范围(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八条) 【章名】 第一章 汇 票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 第一条 (内容) 汇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汇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汇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3)付款人的姓名; (4)到期日; (5)付款地;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及地点; (8)出票人签名。 第二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三、未载明特定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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