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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名称】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题注】 〔1962年5月15日法律第134号〕(最后修改:1972年5月30日) 【章名】 全文 〔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是为了防止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中利用不当的赠品及表示引诱顾客,而根据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47年法律54号)规定的特例,为确保公正的竞争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制定的。 〔定义〕 第二条 本法中所谓的“赠品”,是指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作为引诱顾客的手段,不管其方法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也不管是采用抽签的形式还是其它的形式,事业者在供给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中(包括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以下相同),附带向对方提供的物品、金钱及其他经济上的利益。 (二)本法中所谓的“表示”,是指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作为引诱顾客的手段,事业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内容、交易条件或其它有关交易的事项所作的广告及其它表示。 〔赠品的限制及禁止〕 第三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额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方法或其它有关提供赠品的事项作出限制,或者禁止提供赠品。 〔不当表示的禁止〕 第四条 事业者在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中,不得进行以下各项所述的表示; 1.就其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品质、规格以及其他内容进行比其实际上或比与该事业者有竟争关系的事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明显优良,并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这种表示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 2.就其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进行比其实际上或比与该事业者有竞争关系的事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在交易中明显有利,并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这种表示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 3.除前二项规定以外,就有关商品或劳务交易的事项进行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 〔公开报告会及其告示〕 第五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第二条或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指定,或者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要对以上这些进行的指定或限制和禁止进行变更或废止时、应按照公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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