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体育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体人字[2002] 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解除他们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的后顾之忧,根据党中央提倡社会互助,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依照《劳动法》、《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互助互济,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工作。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二)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三)保险费和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四)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资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支出;   (五)运动员伤残等级鉴定;   (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聘任和管理;   (七)宣传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在训练、比赛过程中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   第七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   (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违法的;   (四)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

[1] [2] [3]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
  •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
  • 国务院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院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报告的通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国务院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第六次委员会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