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特区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海南港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函[1994]5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们《关于海南港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请示》(琼府[1994]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南港全部交由海南省管理,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  二、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撤销海南港务局及其建制,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全省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一城一港”的原则,逐步建立城市管理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原海南港务局管理的各个港口从事装卸、仓储、船舶服务等经济实体,设立若干港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  三、港口基建计划和财务渠道主要由海南省负责管理,基建计划和固定资产划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八五”期间仍执行原核定的计划,中央财政对海南港原有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四、在港口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海南省要妥善安置好人员,理顺省、市对港口的管理关系,明确有关债权债务等具体问题。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