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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2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试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特区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力求使特区办好。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分工由谷牧同志具体负责。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都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与特区有关的工作。            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              (1982年11月15日)   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央决定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它们的位置和区域。一九八0年八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布中外。今年以来,这四个特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2>17号文件)精神,按照陈云同志关于“特区第一位的任务是认真总结经验”的批示,总结经验,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工作又有新的进展。   我国试办经济特区,是根据对外开放的要求,参考国外经验提出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经济上坚持以社会主义经济为领导,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加开放的方针,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生产,扩大出口,改善人民生活,稳定边境地区秩序。我们的特区,是利用国外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一条特殊渠道,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现代化建设宏伟战略目标服务。办好经济特区,对收回香港、促进台湾回归,实现社国统一大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的四个经济特区,条件是很好的:对外交通方便,深圳、珠海毗邻港澳、汕头、厦门历史上就是我国的外贸口岸;由于地缘和历史的原因,这些地方与港澳同胞、台胞、海外侨胞有着广泛的联系;在土地、劳动力资源方面对外商投资有吸引力;有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后盾。按照规划目标,深圳、珠海特区要逐步办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业的综合性特区;厦门、汕头特区则以加工出口为主,同时发展旅游业等。三年来,在中央方针的指导下,在各部门、各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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