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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国烟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2004-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烟科[2004]57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有关信息传递、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现国家局已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条形码的使用,保证卷烟生产、销售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国家局特制定《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 (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使之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确保卷烟生产、销售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提高国家局信息化工作质量和宏观调控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卷烟条形码的管理与使用   1、国内生产的卷烟(包括内销和出口卷烟)的箱包装、条盒包装和小盒包装都必须印刷(或粘贴等)符合要求的条形码标识,并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要求。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颜色、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的卷烟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卷烟的箱(件)、条、盒须分别编码。   2、为确保对卷烟条形码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维护,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各卷烟生产企业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卷烟条形码,并在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若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其所在单位须在该人员调动前确定新的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卷烟条形码由国家局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维护。所有国内销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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