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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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