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商品检验与动植物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收费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报检的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其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72号)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 关于举证责任
  • 关于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
  • 关于一起医疗事故的诉讼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