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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含国外卷烟)的鉴别检验。   第三条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用于卷烟鉴别的卷烟标准样品系统库,并组织其使用和发放;   (三)负责制订卷烟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培训与交流;   第六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职责为:   (一)承担授权辖区内流通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授权辖区内卷烟生产企业有关卷烟产品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标准样品的认定;   (三)开展或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   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国外卷烟销售商等负责提供鉴别检验用的标准样品,并应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鉴别检验机构不能对委托的样品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九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   第三章受理要求   第十条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各类卷烟;   (二)合法卷烟经营单位委托的各类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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