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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 检验依据   2.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 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 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 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 工作程序   3.1 工作程序图。   3.2 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 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 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 鉴别检验   3.6.1 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 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 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 留取样品   3.8.1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 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 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3.10 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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