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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国发〔1992〕15号   去年,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对逐步理顺粮油价格,减轻财政负担,促进节约用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粮食价格尚未完全理顺,购销价格依然倒挂,国家用于粮食的财政补贴负担仍然很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务院已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小麦、稻谷、玉米定购价格,如果粮食统销价格不随之相应调整,购销价格倒挂就会扩大,不但会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也给今后理顺粮食价格增加难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   一、适当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在今年粮食定购价格调整后的基础上,按购销同价的原则,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的统销价格,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他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也按购销同价的原则相应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的经营费用仍由财政补贴。居民结存的票证粮食,仍按各地现行供应办法,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对职工适当给予粮食提价补偿。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为了不过多地增加职工的负担,同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决定继续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补偿,采取粮价补贴的形式,随职工的工资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给予粮价补贴五元。对离退休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解放军和武警干部战士、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切实做好粮食的加工、调运和销售工作,充分发挥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确保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断档现象,必要时可以采取限购措施,并严禁卖大号。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对城镇居民口粮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政策。对农村平价粮销售也继续实行计划供应。   四、严格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缩小粮食提价的影响,除国家统一安排的项目外,在粮食调价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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