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人事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发〔19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                           1995年2月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1995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委员会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委员会广播电视合作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新闻和国家指导部之间的广播、电视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二电视台(ZDF)电视合作协定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