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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人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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