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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国发[1997]11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编制的《“九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也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全面完成“九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
为了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使人口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九五”期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由原来以总人口为主考核,改为实行出生率和总人口双重指标考核,以出生率为主。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新的人口计划考核办法执行。
“九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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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年均出生率│年均自然增│出生人数 │ 增加人数 │期末总人
│(‰) │长率(‰) │(万人) │ (万人) │口(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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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17.55 │ 10.83 │ 10920 │ 6700 │ 12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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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0.42 │ 4.82 │ 67 │ 71 │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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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10.77 │ 4.14 │ 52 │ 47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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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16.26 │ 9.55 │ 536 │ 315 │ 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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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18.13 │ 11.31 │ 287 │ 179 │ 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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