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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  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  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病,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  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肘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  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  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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