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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用于困难地区农村家庭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
(四)宣传教育补助费。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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