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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28号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2004-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4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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