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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0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已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请转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必须要有一个符合一定技术要求的观测场地并保持长期不变。现在全国近三分之一的气象台站,由于观测环境遭到破坏而被迫迁移,不仅造成很大浪费,更使长期积累的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和连续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各地按照报告要求对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   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准确可靠和有长期的连续性、代表性,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并应长期保持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场获得的资料连续时间越长,资料的使用价值越高。过去,各地建站时都按照技术要求,将观测场地设在市、县的郊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区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期间,有些单位不听气象部门的劝阻,不顾地、县革委会的指示,强行兴建,使不少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使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能满足技术要求,为“四化”建设积累和提供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和情报,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严格按照《各种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附后)确定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由各级政府和各地城建规划部门将其列入城建规划,受国家的保护。 二、 现有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周围环境情况,应向当地规划部门报告备案,对已有问题的观测场地,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三、 气象台站附近,今后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重点工程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时,应按气象观测技术要求和气象服务等需要选好新址,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兴建单位承担气象台站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台站址开展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才能在旧台站址开始进行工程建设。 四、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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