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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国气象局令  第5号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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