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能源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 合理利用能源,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 蒸 汽、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 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 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工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耗能厅、局和地、市,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节能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六条 年综合耗资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由地方和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地方、部门、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地方人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与环境合作倡议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能源部关于小水电合作议定书
  • 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