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
商家
|
企业
|
房产
|
图库
|
真情交友
|
网友相册
|
建站通
|
分类广告
|
企业服务
|
免费空间
快讯
|
美食
|
开店
|
时尚
|
文学
|
笑话大全
|
动漫天地
|
同学录
|
网上商城
|
网络学院
|
申请邮箱
博客
|
人才
|
生活
|
法律
|
健康
|
文化频道
|
你问我答
|
留言板
|
二手市场
|
商业办公
|
邮箱登陆
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能源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来源:
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7年4月17日发布)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国务院批转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改进现行电力分配办法请示的通知
下一篇法律: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相关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建议投诉
┊
友情链接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