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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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