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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75号   征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认监委组织起草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用能产品上的一种证明性的标记,用以表明产品能源消耗量的大小和能效等级,为消费者(包括企业、各级政府和个人)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能效更高的产品。   现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10月17日至11月17日)。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资源司 吕文斌,电话:010-6319345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箱:ziyuan@setc.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维护用能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消耗量、能源效率等能源利用性能指标的一种证明性的标记。   第三条 国家对使用面广、节能潜力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制度。   能效标识制度是指依据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消耗量、能源效率作出评价并予以明示的制度。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经贸委对适用能效标识的用能产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时间》(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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