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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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