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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8日) 国家民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4」57号文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便于工作,现转发给你们。
现国家民委“三定”方案,是在1988年方案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的。国务院“根据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国家民委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国家民委的职能职责,保留了原有的司、室、厅,行政人员编制由250人核定为230人(减幅为8%)。国家民委“三定”方案进一步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关怀和重视,体现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的精神。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根据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 合国家民委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强化宏观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法规,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文 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 展,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减少委机关对所属单位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给所属单位更多的自主权。
二、主要职责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四)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扣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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