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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在呼伦贝尔盟等地进行改革开放试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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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6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发[1993]16号文件关于“研究内陆、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加快改革开放的有关具体政策,通过在这类地区建立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点单位,探索积极推进内陆和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路子和办法”的精神,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地方政府的多次要求,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同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乌海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省格尔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内,因地制宜地选择县以下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点单位,探索加快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路子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
(一)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改革开放的试点。
(二)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调动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团结一致,奋发图强,着眼于启动经济发展的内部活力。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既学习沿海和国外的好经验,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当地发展的好路子。
二、试点内容
(一)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在企业制度、市场体系、政府职能、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经济体制、对外开放、科技教育体制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二)根据民族地区在改革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如财政困难、资金短缺、企业亏损、产业结构不合理、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温饱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才流失严重等等,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三)充分利用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和地缘、人文优势,加强同国内经济较发达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对口支援,探索经济发展的路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扩大对邻国及其他友好国家的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探索扩大民族地区开放的新途径。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试点内容要各有侧重。
三、有关要求
(一)试点工作请所在省(区)人民政府领导,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对有关问题给予协调、指导。试点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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