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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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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家民委于1986年10月24日至11月3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央书记处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民族工作的指示。习仲勋同志听取了会议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讲话。与会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重点是有关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和一些重大的实际问题。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民族工作的形势和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
建国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正确的民族政策,指导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过失误,犯过错误。十年动乱期间,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民族工作基本上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进人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恢复和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党中央还对各自治区和一些民族省的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981年,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确定了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这就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82年,党的十二大强调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几年来对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所有这些,推动了整个民族工作,使其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这个时期是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期之一。
——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否定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民族政策,使民族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的轨道,大大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恢复和发展了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三中全会以来,新建2个自治州、41个自治县。现在,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105个自治县。另外,还恢复和建立了29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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